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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2 條

📜
法律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2 條
📂
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9-12-25
📦 進口相關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製造、輸出、輸入、販賣、使用、貯存、廢棄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以下簡稱運作人),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後,應製作毒性及關注化...

📝 內容

製造、輸出、輸入、販賣、使用、貯存、廢棄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以下簡稱運作人),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後,應製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並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同一運作人有二處以上不同之運作場所者,應以各別運作場所為單位,依前項規定申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 罰則

製造、輸出、輸入、販賣、使用、貯存、廢棄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以下簡稱運作人),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後,應製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並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同一運作人有二處以上不同之運作場所者,應以各別運作場所為單位,依前項規定申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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