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9-12-25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製造、使用或貯存單一毒性化學物質,其任一運作行為年運作總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十公噸以上者,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按月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釋...

📝 內容

製造、使用或貯存單一毒性化學物質,其任一運作行為年運作總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十公噸以上者,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按月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同一運作人有二處以上不同之運作場所者,應以各別運作場所為單位,依前項規定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

⚖️ 罰則

製造、使用或貯存單一毒性化學物質,其任一運作行為年運作總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十公噸以上者,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按月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同一運作人有二處以上不同之運作場所者,應以各別運作場所為單位,依前項規定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