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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4 條
最後修訂: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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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 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運作方法,依下列頻率申報運作紀錄: 一...
📝 內容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
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運作方法,依下列頻率申報運作紀錄:
一、每月申報: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
二、每季申報: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季運作紀錄。
三、半年申報:每年七月及次年一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半年運作紀錄。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量無異動者,仍應依前二項規定申報。
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運作方法,依下列頻率申報運作紀錄:
一、每月申報: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
二、每季申報: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季運作紀錄。
三、半年申報:每年七月及次年一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半年運作紀錄。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量無異動者,仍應依前二項規定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