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3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2-25
前條第一項所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依下列規定分別製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一、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成分含量與濃度區間,按實際運作情形,逐日記錄。 二、關注化學物質免分濃度區間,逐月記錄。 前項第一款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逐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