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tar à Lista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 Article 23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23 條|公路|Regulamento|Em Vigor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Última Revisão: 2022-11-28

Conteúdo

審驗機構應對審驗合格證明書及審查報告之申請者執行品質一致性核驗,以每年執行一次成效報告核驗及每兩年執行一次現場核驗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審驗機構報經交通部同意後不預告辦理,並得視核驗結果調整核驗次數。 前項品質一致性核驗不合格者,審驗機構應停止該申請者辦理相關審驗合格證明書及審查報告之各項申請。申請者並應於接獲核驗不合格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審驗機構提出說明、改善措施及所需改善期限,依限辦理品質一致性複驗。 申請者未能於所提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原因說明及具體改善措施,經審驗機構核可後,延長改善期限。 申請者未依規定期限內向審驗機構提出說明及改善措施或經審驗機構辦理品質一致性複驗仍不合格者,審驗機構應報請交通部廢止該申請者全部或一部之審驗合格證明書,及宣告其審查報告失效。 前項複驗合格者,恢復其各項申請權利。 交通部廢止審驗合格證明書時,應通知中央環保機關、財稅機關、警察機關、公路監理機關及相關單位停止以該審驗合格證明書辦理各項申請。

Regulamentos Relacionados -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 Article 9(第 9 條)
  •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 Article 25(第 25 條)
  •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 Article 18(第 18 條)
  •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 Article 19(第 19 條)
  •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 Article 20(第 20 條)
  •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 Article 21(第 21 條)
  •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 Article 22(第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