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5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0-18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申請來華經營定期航線或增加航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民航局核准發給航線證書,並於營運前檢附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始得營業: 一、申請書(如附件四)。 二、登記國主管機關核准之營運規範。 三、航線略圖。 四、保險證明文件。 五、噪音及最大起飛重量證明文件。 前項保安計畫已經民航局備查且未變更者,得免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