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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社會保險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5-07-01 最後修訂: 2025-03-13
📋 條文摘要

保險人應每二個月,編製下列書表報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被保險人人數統計表。 二、各項給付統計表。 三、...

📝 內容

保險人應每二個月,編製下列書表報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被保險人人數統計表。
二、各項給付統計表。
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於每年年初,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運用之次年度工作重點送保險人,由保險人編製國民年金年度計畫送監理會審議通過,並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年度計畫內容,應包括年度目標及年度工作重點。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於每年年終,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年度運用資料送保險人,由保險人編製國民年金業務總報告送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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