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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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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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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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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2-11-17
📋 條文摘要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之公司名稱,應以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規定核准使用之文字為限,除標明其組織種類外,並應標明大陸商。

📝 內容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之公司名稱,應以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規定核准使用之文字為限,除標明其組織種類外,並應標明大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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