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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6 條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6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內容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者,除政府持股及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前項所定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未同時持有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二業別以上之股份或資本額,或有控制性持股之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之資產總額未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得不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前項所定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金融控股公司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 條(第 1 條)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2 條(第 2 條)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3 條(第 3 條)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 條(第 4 條)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