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 2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2-2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將下列公糧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委由公糧業者辦理: 一、稻穀經收業務。 二、稻米保管業務。 三、稻米加工及撥付業務。 本會得就本辦法所定契約簽訂與執行之監督及其他管理事項,委任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