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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 45 條

藥事法|第 4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3-04

對集運/進口的實務影響

本條是藥物安全監視制度的依據: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指定期間監視其安全性;藥商於安全監視期間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取得許可後並非即無後續義務,輸入藥物仍可能被指定進入安全監視期。

內容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指定期間,監視其安全性。 藥商於前項安全監視期間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常見問題 FAQ

藥物取得核准後還會被監視嗎?

依本條第一項,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指定期間,監視其安全性。

安全監視期間藥商要做什麼?

依本條第二項,藥商於前項安全監視期間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藥事法

  • 藥事法-第 27-2 條(第 27-2 條)
  • 藥事法-第 48 條(第 48 條)
  • 藥事法-第 39 條(第 39 條)
  • 藥事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藥事法-第 40-1 條(第 40-1 條)
  • 藥事法-第 40-2 條(第 40-2 條)
  • 藥事法-第 40-3 條(第 40-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