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 4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3-04
本條是藥物安全監視制度的依據: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指定期間監視其安全性;藥商於安全監視期間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取得許可後並非即無後續義務,輸入藥物仍可能被指定進入安全監視期。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指定期間,監視其安全性。 藥商於前項安全監視期間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條第一項,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指定期間,監視其安全性。
依本條第二項,藥商於前項安全監視期間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