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제27-2조

약사법|第 27-2 條|식품·약물 관리|법|시행 중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7.01.31

시행일: 9999-12-31|최종 개정: 2026-03-04

배송대행·수입에 대한 실무적 영향

本條規範必要藥品的供應穩定機制,適用對象為持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許可證之藥商。該藥商應就許可證藥品之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定期申報;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之虞時,應至少於六個月前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未及通報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通報。

내용

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者,應就該許可證藥品之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定期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藥商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至少於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未及通報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第一項申報之方式、內容、範圍、期間與前項通報之方式、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자주 묻는 질문 FAQ

必要藥品的藥商有哪些申報義務?

依本條第一項,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者,應就該許可證藥品之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定期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報。

無法繼續輸入時要多久前通報?

依本條第二項,應至少於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未及通報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通報。

관련 법규 조문 - 약사법

  • 제22조(第 22 條)
  • 제45조(第 45 條)
  • 제27조(第 27 條)
  • 제27-1조(第 27-1 條)
  • 藥事法 - Article 27-3(第 27-3 條)
  • 제28조(第 28 條)
  • 제29조(第 2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