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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第 2 條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第 2 條|智慧財產權|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3-24

內容

專利權人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向貨物進口地海關申請查扣,應以書面為之,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專利權證明文件;其為新型專利權者,並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法人證明或其他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三、侵權分析報告及足以辨認疑似侵權物之說明,並提供疑似侵權物貨樣或照片、型錄、圖片等資料及其電子檔。 四、足供海關辨認查扣標的物之說明,例如:進口人、統一編號、報單號碼、貨名、型號、規格、可能進口日期、進口口岸或運輸工具等。 五、申請如由代理人提出者,須附委任書。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為前項之申請。 第一項申請資料須補正者,海關應即通知申請人補正,於補正前,通關程序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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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