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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第 6 條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第 6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07

內容

須取樣檢驗之特約檢驗申請案件,經檢驗機關依輸入國相關規定及該產品特性指定檢驗項目並取樣封識後,由廠商將樣品送檢驗機關指定之外銷水產品登錄試驗室(以下簡稱登錄試驗室)付費檢驗,廠商並得保留複驗權利;廠商保留複驗權利時,檢驗機關應再取同量備份樣品並予封識後,交由廠商妥善保管。 廠商得於提出特約檢驗申請時,檢附該批產品使用原料之特約檢驗證書,經檢驗機關審查確認具相同檢驗項目、不受製程影響且符合輸入國規定者,免除該檢驗項目。

相關法律條文 -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