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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職業安全衛生
🏛️
Authority
勞動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2-10-21
📋 條文摘要

前條機械類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先行放行: 一、經型式驗證不合格之同一型式產品,未於驗證不合格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退運、銷燬或拆解至不堪用等必要處...

📝 內容

前條機械類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先行放行:
一、經型式驗證不合格之同一型式產品,未於驗證不合格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退運、銷燬或拆解至不堪用等必要處置。
二、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同一型式產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先行放行,未於核准日起一年內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且未完成退運、銷燬或拆解至不堪用等必要處置。但經核准展延驗證期限者,以該期限屆滿時為準。
三、產品顯有安全顧慮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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