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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10 條

📜
法律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
條款號
第 10 條
📂
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1-11-23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共同或先後申請登錄同一新化學物質者,各登錄人得協議申請共同使用登錄所需之資料。 前項申請共同登錄之新化學物質,應合計共同登錄人之申請總量,並依本辦法規...

📝 內容

共同或先後申請登錄同一新化學物質者,各登錄人得協議申請共同使用登錄所需之資料。
前項申請共同登錄之新化學物質,應合計共同登錄人之申請總量,並依本辦法規定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製造或輸入總量,命登錄人依指定登錄類別重新申請登錄或採行共同登錄。
各登錄人協議共同登錄,若無法經協議決定登錄資料之費用分攤方式,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酌定平均分攤費用,並於依中央主管機關決定內容支付應分攤之費用後,使用化學物質登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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