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第 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6-07-11
藥商依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通報之方式及內容如下: 一、方式: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建構之網路平臺通報;其以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通報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於網路平臺補正。 二、內容:應包括藥商名稱、通報連絡人、藥品品項、許可證字號、通報日期、連絡電話、庫存量、預估可供應時間、不足供應之原因及其他相關資訊。 醫療機構或其他得知必要藥品有不足供應之虞者,得準用前項規定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