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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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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6-07-11
📋 條文摘要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或得知必要藥品有不足供應之虞,於登錄公開網站後,應進行評估。必要時,得通知持有該藥品許可證之藥商說明及提供資料。 依前項評...

📝 內容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或得知必要藥品有不足供應之虞,於登錄公開網站後,應進行評估。必要時,得通知持有該藥品許可證之藥商說明及提供資料。
依前項評估結果,必要藥品確有不足供應之虞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開徵求藥商申請專案核准。
依第一項評估結果,有其他藥商或有其他合適之替代藥品足資供應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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