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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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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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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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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6-07-11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申請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應具備藥商資格,並以藥品於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會員國製造或販賣、或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三條規定之製造廠優先。

📝 內容

申請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應具備藥商資格,並以藥品於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會員國製造或販賣、或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三條規定之製造廠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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