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第 7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6-07-11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二條申請文件或資料不全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未補正者,其申請案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