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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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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
條款號
第 2 條
📂
分類
國際財政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8-06-21
📋 條文摘要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空企業:指適用臺灣與澳門間航空運輸協議之指定航空公司。 二、居住者:在臺灣地區,指依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就其境內...

📝 內容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空企業:指適用臺灣與澳門間航空運輸協議之指定航空公司。
二、居住者:在臺灣地區,指依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課稅者;在澳門,指依澳門法律規定,因設立登記地、總機構、實際管理處所或其他類似標準而負有納稅義務者。
三、航空運輸:指依臺灣與澳門間航空運輸協議規定,以航空器從事運送旅客、貨物或郵件之業務。但不包括一方航空企業居住者主要目的係於另一方境內運送旅客、貨物或郵件之航行。
四、臺灣地區稅務主管機關:指財政部或其指定之機關或人。
五、澳門稅務主管當局:指澳門指定執行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之機關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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