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第 5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5-09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外國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及地址。 二、產品名稱及批號。 三、產品重量或容量。 四、進口業者或買方名稱。 五、驗證機構名稱及地址。 六、簽發日期。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