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7 條|院(處)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發展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6-24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與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