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1 條|院(處)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發展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6-24
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