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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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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消防
🏛️
Authority
內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0-05-11
📋 條文摘要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書面審查:審查申請機構檢具之文件。 二、實地審查: (一)經書面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

📝 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書面審查:審查申請機構檢具之文件。
二、實地審查:
(一)經書面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派)學者、專家及相關業務人員組成五人以上審查小組,進行實地審查。
(二)審查項目、內容及配分如附表四,審查結果總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者為合格。
經審查不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登錄,並核發登錄證書;申請機構取得登錄證書者(以下稱專業機構),始得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認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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