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資源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數位發展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30
頻率使用證明不得轉讓、出租、出質、抵押或為其他處分。有遺失、毀損或記載事項變更之情事,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頻率使用證明效期,與原頻率使用證明相同。 頻率使用證明屆期後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