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 條
最後修訂:
2024-11-14
📋
條文摘要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成並取得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後,始得使用。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應經核准,...
📝 內容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成並取得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後,始得使用。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應經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成,應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始得核發電臺執照。
主管機關為審查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及換發案件,得設審查小組,提供諮詢意見。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應經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成,應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始得核發電臺執照。
主管機關為審查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及換發案件,得設審查小組,提供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