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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 條

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3-27

內容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電視業者:指經主管機關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核准籌設、許可經營廣播電視服務之業者。 二、微波電臺:指在地球上進行無線電信號發射、接收之中繼傳輸電信設備。 三、固定微波電臺:指設置於固定地點之微波電臺。 四、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指以一點對多點方式設置之微波電臺。 五、行動微波電臺:指非設置於固定地點之微波電臺。 六、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固定微波電臺:指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之固定微波電臺。 七、廣播電視節目中繼行動微波電臺:指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之行動微波電臺。

相關法律條文 - 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