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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通訊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2-03
📋 條文摘要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製造核准證明文件,始得製造: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申請書...

📝 內容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製造核准證明文件,始得製造: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申請書(附表一)。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免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者,應設置適當之電波隔離設施,以避免干擾無線電之合法使用者;如發生干擾之情事,應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有關干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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