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dang-Undang Farmasi|第 48 條|Pengawasan Makanan dan Obat|Undang-Undang|Berlaku
第 四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7.01.31
Tanggal Berlaku: 9999-12-31|Terakhir Diubah: 2026-03-04
本條規定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的重新評估機制:藥物於其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得限期令藥商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證;但安全疑慮重大者,得逕予廢止之。這說明輸入許可並非取得後即不可變動。
藥物於其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得限期令藥商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證。但安全疑慮重大者,得逕予廢止之。
依本條,藥物於其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得限期令藥商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證。
依本條但書,安全疑慮重大者,得逕予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