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50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09
受試者應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但對特定人口群或特殊疾病罹患者健康權益之試驗顯有助益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受試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者,應得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為無行為能力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同意。其屬人體研究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之情形者,並得依該條規定辦理。 前項無行為能力人,試驗主持人應於其得以理解之範圍內,告知臨床試驗相關資訊。 受試者行為能力及受輔助宣告之情事有變更者,其臨床試驗之同意,應重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