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53 條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5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09

內容

受試者、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監護人,均無法閱讀受試者同意書及其他提供予受試者之所有書面資料時,應由見證人在場參與有關受試者同意之討論。 見證人應閱讀前項同意書及資料,並見證試驗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員已將其內容向受試者、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監護人為完整之說明。 見證人應確定受試者、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監護人已充分了解試驗之內容及權利與義務,及其決定係出於自由意願。 經完成前三項程序,同意參與試驗者,受試者、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監護人及見證人,應於受試者同意書親筆簽名,並載明日期。除見證人外,得以指印代替簽名。 試驗相關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相關法律條文 -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49 條(第 49 條)
  •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50 條(第 50 條)
  •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51 條(第 51 條)
  •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52 條(第 52 條)
  •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54 條(第 5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