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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51 條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5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09

內容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情況緊急者,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且於臨床試驗計畫中載明臨床試驗得於取得受試者、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監護人書面同意前執行者,免先取得受試者之同意: 一、受試者有緊急且危及生命之情況。 二、預期無法以現有治療方法達到足夠之臨床效益。 三、使用試驗用醫療器材可能緩解危及生命之風險。 四、使用試驗用醫療器材之可能利益超過其預期風險。 五、受試者無意思能力且無法及時通知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監護人。 前項情形,於能取得受試者、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監護人書面同意時,應即補正;其未補正者,不得使用受試者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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