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5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09
前條受試者、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監護人得隨時撤回同意。 臨床試驗機構對不同意參與臨床試驗者或經前項撤回同意之受試者,應執行常規治療,不得減損其正當醫療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