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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 2 條

📜
法律名稱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
條款號
第 2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3-11-27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指由輸入醫療器材產製國最高衛生機關或機構,出具許可該醫療器材於該國製造及自由販賣之證明文件。 二、國外...

📝 內容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指由輸入醫療器材產製國最高衛生機關或機構,出具許可該醫療器材於該國製造及自由販賣之證明文件。
二、國外原廠授權登記書:指由輸入醫療器材原國外製造業者出具授權代理之證明文件。
三、體外診斷醫療器材(In Vitro Diagnostic Device, IVD):指蒐集、處理或檢查取自人體之檢體,作為診斷疾病、決定健康狀態或其他狀況,而使用之試劑、儀器、軟體或系統。
四、類似品:指具有下列條件之一,於國內已取得許可證或登錄之醫療器材:
(一)與擬申請許可證或登錄之醫療器材,具有同等預期用途及技術特點。
(二)與擬申請許可證或登錄之前款以外醫療器材,具有同等預期用途,不同技術特點,而不影響產品安全及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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