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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第 5 條

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第 5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9-25

內容

未申請檢疫而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罰鍰之植物檢疫案件,符合行政罰法得免除其處罰規定者,得免予處罰。

罰則

未申請檢疫而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罰鍰之植物檢疫案件,符合行政罰法得免除其處罰規定者,得免予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 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 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第 15 條(第 15 條)
  • 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第 1 條(第 1 條)
  • 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第 3 條(第 3 條)
  • 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第 4 條(第 4 條)
  • 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