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 13 條|檢察|法規|生效中
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5-06
地方檢察署應隨時注意檢察官助理運用情形,視偵查、公訴、執行業務需要,機動調整檢察官助理之工作內容。但具有專業知識之檢察官助理,得優先指派處理該專業所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