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 16 條|檢察|法規|生效中
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5-06
地方檢察署得視檢察官助理進用人數及業務需要設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檢察官助理兼任。 檢察官助理之業務事項應由經檢察長授權之(主任)檢察官管理,就檢察官助理之業務及差勤狀況,善盡督導之責,於必要時得指派檢察官助理組長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