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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財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出口廠商金融支持措施辦法-第 3 條
最後修訂:
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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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本辦法提供企業金融支持措施之項目、經費上限及受理期間如下: 一、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總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二十億元,由執行機構或與執行機...
📝 內容
本辦法提供企業金融支持措施之項目、經費上限及受理期間如下:
一、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總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二十億元,由執行機構或與執行機構換文簽約之承貸貿易融資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貸金融機構)辦理。
二、輸出保險費用減免,總經費上限為二十億元,由執行機構辦理。
三、受理期間:
(一)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二個月前止。但經費用罄時,停止受理。
(二)輸出保險費用減免: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之日止。但經費用罄時,停止受理。
前項第二款經費有賸餘者,得用於執行機構辦理同款業務之理賠款,支用上限由執行機構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廠商於本辦法訂定發布前,依財政部因應國際經貿情勢強化出口廠商金融支持措施執行要點申請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或輸出保險費用減免,經執行機構或承貸金融機構受理者,應適用本辦法規定。
一、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總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二十億元,由執行機構或與執行機構換文簽約之承貸貿易融資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貸金融機構)辦理。
二、輸出保險費用減免,總經費上限為二十億元,由執行機構辦理。
三、受理期間:
(一)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二個月前止。但經費用罄時,停止受理。
(二)輸出保險費用減免: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之日止。但經費用罄時,停止受理。
前項第二款經費有賸餘者,得用於執行機構辦理同款業務之理賠款,支用上限由執行機構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廠商於本辦法訂定發布前,依財政部因應國際經貿情勢強化出口廠商金融支持措施執行要點申請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或輸出保險費用減免,經執行機構或承貸金融機構受理者,應適用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