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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43條

📜
法律名稱
關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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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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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第二章 通關程序
📍
Hierarchy Path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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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財政部 / 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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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113.01.03
Enacted Date: 1967-08-08 Promulgated Date: 2024-01-03 生效日期: 2024-01-03

📝 內容

關稅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依本法所處罰鍰及追繳貨價之繳納,應自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處理貨物變賣或銷毀貨物應繳之費用,應自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