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Act
In Force
第72條
最後修訂:
2018-01-31
📝 內容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之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受檢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