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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 79 條

藥事法|第 7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八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3-04

對集運/進口的實務影響

本條規定查獲偽藥、禁藥、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的處理方式,其中對輸入品有專門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且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上述規定於經依法認定為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內容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前項規定於經依法認定為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罰則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前項規定於經依法認定為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常見問題 FAQ

查獲的偽藥或禁藥如何處理?

依本條第一項,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核准輸入的劣藥被查獲會怎麼處理?

依本條第二項,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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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藥事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藥事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藥事法-第 71-1 條(第 7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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