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369-6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前二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控制公司有賠償責任及知有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控制公司賠償責任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