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369-9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 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