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第 63-1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7-07-11
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經市場監督發現有不符合檢驗標準之情形者,得通知限期回收或改正。 報驗義務人違反前項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一項規定限期回收、改正之商品,並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經市場監督發現有不符合檢驗標準之情形者,得通知限期回收或改正。 報驗義務人違反前項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一項規定限期回收、改正之商品,並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