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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第 63-1 條

商品檢驗法|第 63-1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7-07-11

內容

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經市場監督發現有不符合檢驗標準之情形者,得通知限期回收或改正。 報驗義務人違反前項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一項規定限期回收、改正之商品,並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罰則

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經市場監督發現有不符合檢驗標準之情形者,得通知限期回收或改正。 報驗義務人違反前項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一項規定限期回收、改正之商品,並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相關法律條文 - 商品檢驗法

  • 貿易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第 22 條)
  • 商品檢驗法-第 59 條(第 59 條)
  • 商品檢驗法-第 60 條(第 60 條)
  • 商品檢驗法-第 60-1 條(第 60-1 條)
  • 商品檢驗法-第 60-2 條(第 60-2 條)
  • 商品檢驗法-第 61 條(第 6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