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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商品檢驗法-第 60-1 條
最後修訂:
200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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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前二條規定應處罰鍰情形之一,其商品總價低於新臺幣十萬元者,得處其總價二倍以下罰鍰。但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商...
📝 內容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前二條規定應處罰鍰情形之一,其商品總價低於新臺幣十萬元者,得處其總價二倍以下罰鍰。但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商品總價,以違規商品數量乘以商品單價計算;輸出商品之單價,以離岸價格(FOB)計算;輸入商品之單價,以起岸價格(CIF)計算;國內產製商品之單價,以出廠未稅價格計算。
前項商品總價,以違規商品數量乘以商品單價計算;輸出商品之單價,以離岸價格(FOB)計算;輸入商品之單價,以起岸價格(CIF)計算;國內產製商品之單價,以出廠未稅價格計算。
⚖️ 罰則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前二條規定應處罰鍰情形之一,其商品總價低於新臺幣十萬元者,得處其總價二倍以下罰鍰。但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商品總價,以違規商品數量乘以商品單價計算;輸出商品之單價,以離岸價格(FOB)計算;輸入商品之單價,以起岸價格(CIF)計算;國內產製商品之單價,以出廠未稅價格計算。
前項商品總價,以違規商品數量乘以商品單價計算;輸出商品之單價,以離岸價格(FOB)計算;輸入商品之單價,以起岸價格(CIF)計算;國內產製商品之單價,以出廠未稅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