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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商品檢驗法-第 60-2 條

📜
法律名稱
商品檢驗法
📋
條款號
第 60-2 條
📂
分類
標準檢驗
📍
Hierarchy Path
第 八 章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7-07-11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銷售者違反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內容

銷售者違反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罰則

銷售者違反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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