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生效中

商品檢驗法-第 61 條

📜
法律名稱
商品檢驗法
📋
條款號
第 61 條
📂
分類
標準檢驗
📍
Hierarchy Path
第 八 章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7-07-11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有重大損害之虞者,處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內容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有重大損害之虞者,處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罰則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有重大損害之虞者,處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