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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商品檢驗法-第 59 條

📜
法律名稱
商品檢驗法
📋
條款號
第 59 條
📂
分類
標準檢驗
📍
Hierarchy Path
第 八 章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7-07-11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有關標示之規定,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

📝 內容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有關標示之規定,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為不實之標示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罰則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有關標示之規定,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為不實之標示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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