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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第 63-2 條

商品檢驗法|第 63-2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7-07-11

內容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罰則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相關法律條文 - 商品檢驗法

  • 貿易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第 22 條)
  • 商品檢驗法-第 59 條(第 59 條)
  • 商品檢驗法-第 60 條(第 60 條)
  • 商品檢驗法-第 60-1 條(第 60-1 條)
  • 商品檢驗法-第 60-2 條(第 60-2 條)
  • 商品檢驗法-第 61 條(第 6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