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第 63-2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7-07-11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